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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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004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辦理解散而其運作場所仍貯存大量毒性化學物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所稱「停止運作」
指運作人結束部分或全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情形(參考本法施行細
則第 8 條);本法第 21 條「視為停止運作」即第一類至第三類毒
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 1 年以上;(二)中止運作 6 個月以上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
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等情形之一者。又依
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21 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
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達 2 年之情形,先予敘明。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停止運作期間超過 1 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 30 日內
,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第 1 至 5
款方式處理之。
三、該公司雖辦理解散,查依公司法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
內,視為未解散。」,又同法第 84 條明定清算人之職務。故該公司
雖解散,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0 條、第 21 條規定處理所
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及申報運作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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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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