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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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原則。僅摻配而無醱酵製程之工廠,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其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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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9100171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桃園縣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桃環綜字第○九一○○○
四七四九號函、新竹縣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九一) 環
管字第一七一五號函、及本署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研商釀酒
業環境影響評估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其認定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申請工廠登記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
(二) 屬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自產農產品加工設施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
(三) 前二款以外之菸酒製造業者,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地方環保機
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公害防制
法令規定辦理。
三 醱酵工業應具有醱酵製程,僅摻配而無醱酵製程之工廠,屬「開發行
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其他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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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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