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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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販售商品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應如何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文件與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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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086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請本署釋示有關販售商品含有毒性化學物質應如何申請毒性化學 物質運作文件與申報運作紀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至 3 類毒化物製造、 輸入、販賣、使用、貯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核可文件或 申請登記;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 4 類毒化物之運作, 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化物之毒理相關資 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並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係屬原(物)料源頭管理,相關之運作行為 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運送、輸出、廢棄等 行為,運作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登記或核可,並依許可內容運作。 然因毒化物可能存在不同商品、生活用品或玩具等,本署依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業於「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中明列 屬商品檢驗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等法規規範者,不 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本案之商品倘屬一般商品屬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權責範圍,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管制;倘 屬輸入或販賣供作下一製程之物料者,即屬輸入或販賣毒化物之行為 ,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 件後,始得運作是項毒化物並依規定紀錄及申報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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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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