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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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789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含量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8 月 19 日雲環衛字第 1030031074 號函。
二、為管理之需要,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授權
,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大量運作基準,運作人或運作場所
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者,依規定須於運作前取得許可證、
登記或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三、有關 貴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4 項核可運作場所申
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該運作場所須依核可之內容運作第四
類毒性化學物質。爰本案所述之運作場所是否確依 貴局核可內容運
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請 貴局依事實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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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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