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日本環境省同意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入許可之有效期限內,可否據以提出新輸出許可申請,且免再檢附「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 移通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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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116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日本環境省同意我國有害廢棄物輸入許可之有效期限內,可否據以提
出新輸出許可申請,且免再檢附「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一案
,請 查照。
說 明:一、有害廢棄物自我國輸出至日本,應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1 條規定,及臺日雙方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
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即由
輸出方(我國)以「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通報輸入方(
日本),並於取得輸入方(日本)書面同意後,我國始可據以核發申
請者輸出許可文件。
二、依往例,日方同意輸入許可,係採總量分批通知管理,即於許可輸入
總量及總次數下,再另函通知分批輸入量;我國配合日方管理模式,
依日方核准輸入之總量為同意我國業者輸出之總量,惟業者應於接獲
日方分批許可之通知時,始可辦理第 2、3… 次之輸出。
三、綜上,本案○○公司於 103 年○月○日提出「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
境轉移通知(號碼:TW○○○)」,並於○月○日獲日方同意輸入總
量○公噸(可分○次),有效期限至 104 年○月○日。103 年○月
○日該公司取得 貴府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同意書號碼:○○○
),有效期限至 104 年○月○日止。
四、考量日方同意「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號碼:TW○○○)
」之輸入期限至 104 年○月○日,該公司新提申請案內容,如與 T
W ○○○之廢棄物種類、日方處理機構皆相同,則符合說明二規定,
無須再重複進行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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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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