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我國輸出有害廢棄物至日本處理,於境外運送過程中,須隨附「巴 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轉移文件」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765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我國輸出有害廢棄物至日本處理,於境外運送過程中,須隨附「巴塞爾公 約廢棄物越境轉移-轉移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上開來函(附件),旨揭轉移文件之適用時機說明如下: (一)屬我國認定之「有害廢棄物」: 1.日方亦認定屬「有害廢棄物」:轉移文件必須隨附,直到該有害 廢棄物被回收處理完成。 2.日方認定非屬「有害廢棄物」:轉移文件在通過日方海關後就不 需隨附。 (二)非屬我國認定之「有害廢棄物」: 1.日方認定屬「有害廢棄物」:依「巴塞爾公約」第 6 條 5.(b )規定,由日方輸入業者通報日本政府主管機關。 2.日方亦認定非屬「有害廢棄物」:不須進行任何程序。 三、另非屬我國認定之「有害廢棄物」,業者於日後申請輸出至日本處理 時,將無須再填報「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