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自由港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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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139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自由港區區內事業,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 報關、輸入。另申請輸入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 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即由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取得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依法檢具相關書件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本案自由港區區內事業,擬申請事業廢棄物輸入,仍應依上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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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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