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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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950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有關墾丁大街環境髒亂裁處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公路法第 26 條「省道之養護,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公路 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 33 條「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一、公路路 權之維護。…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 護。」及公路養護手冊「公路養護工作,應注意環境維護」之規範。 二、墾丁大街為省道台 26 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為廢棄 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管理人,如未盡土地維護義務,得依同 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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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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