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署環境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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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檢字第00123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3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若公司之公司執照營業項目已登記水質檢測、空氣採樣等項,日後取得本
署環境檢測機構許可證時,即可依許可之檢測類別及項目執行環境檢測定
業務。至於公司依商業登記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是否應
先取得本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方可辦理,上述管理辦法並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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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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