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申請展延」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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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642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申請展延」相關疑 義一案,本署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3 年 8 月 1 日北環廢字第 1031426240 號函。 二、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證 、第二項所定登記文件及第四項所定核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 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 ,該規定目的在於給予主管機關充分審理時間,如業者未依上開期間 內提出申請,其所生損失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故業者如未依上開期 間內提出申請, 貴局仍應受理該申請案。如審理期間已逾證照有效 期限,該業者須配合暫停運作,又貯存狀態係屬無法暫停,故無須暫 停貯存。 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註四之規定,若乾 洗業者將四氯乙烯於乾洗機器內循環使用,可不計入大量運作基準。 已投入乾洗機器內之四氯乙烯視為已使用,故無暫停使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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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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