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件之提送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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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653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件之提送及審查原則,請貴府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
照。
說 明:一、處理機構申請相關核准文件之變更時,請依以下原則輔導辦理:
(一)已取得同意設置文件者,如擬變更同意設置文件內容,應辦理同意
設置文件之變更。
(二)已取得同意設置文件並經核准試運轉計畫者,如擬變更試運轉計畫
內容,應辦理試運轉計畫之變更;其變更如涉同意設置文件內容者
,則應同時提送變更,並由核發機關併同審理。
(三)已取得許可證者,如擬變更相關許可文件內容,應辦理許可證之變
更;其變更如涉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內容者,則應同時提送變更,並由核發機關併同審理。
(四)處理機構如取得許可證並正式營運時,尚無進行試運轉之相關規定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新法已增訂申請試運轉之規定)
。針對變更申請案是否有試運轉之必要,核發機關可檢視其變更部
分,是否影響原處理設施或污染防制設施之效能,以及是否已改變
衍生性廢棄物與產出物之性質與用途等因素,依個案申請內容進行
要求。
二、本署 91 年 7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40591 號函、91 年 8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10052478 號函、94 年 9 月 27 日環署廢
字第 0940076680 號函、94 年 9 月 30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7129
7 號函、94 年 12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94475 號函、100 年
6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50818 號函、102 年 2 月 6 日環署
廢字第 1020009818 號函及 102 年 11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201
00856 號函,就處理機構變更申請程序所為之解釋函,一併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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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環署廢字第1030065360號函釋停止適用之解釋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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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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