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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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647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之「致污染環境」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係該法於 90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時,自修正前第 22 條第 2 項移列,立法理由係針對不當處置廢棄 物之行為,極可能造成重大污染行為,課處刑罰,期有效防止。 二、又查本署 96 年 4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21328 號函檢附本署 89 年 1 月 28 日(89)環署廢字第 0005616 號函釋「移(函) 送檢察單位偵辦原則」,略以,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以及污染 環境情節嚴重致生公共危險者,應移(函)送檢察單位偵辦;至於廢 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2 款之「致污染環境」定義一節,就學理上 之環境污染,泛指人類行為對於環境介質(例如:空氣、水、飲用水 、土壤及地下水等)之不利改變。惟該條屬行政刑罰,包括此不確定 法律概念在內之構成要件,係由法院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及 適用法律。 三、依貴局來函所附相關資料,本案遭棄置污泥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 LP)似未達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濃度,因此○○地方法院函請貴局補充 移送之理由,爰請貴局就個案污染情形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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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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