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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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877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告再利用之廢食用油(R-1702)如何辦理輸出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 關、輸出。另申請輸出許可之資格及須檢具之申請文件,應依「事業 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等各部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第 2 項公告之廢棄物再利 用項目,僅適用於國內之再利用機構,若該些再利用項目涉及輸入輸 出,則應依上述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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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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