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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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319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 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 ,」,該條文已明定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尚未以查明有牌、 無牌廢棄車輛區分權責單位。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已明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業 務之權責區分,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公告係由直轄市、縣(市) 環境保護局辦理。 三、另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 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 、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爰此,「處理」廢棄車輛得委託鄉(鎮、 市)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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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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