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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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 法第26條第5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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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337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新設掩埋場所進行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處理設施重置之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之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 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 (廠)之復育。前項專款專儲之項目,僅包含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 本及建設成本,故不宜支付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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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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