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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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424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 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後段但書係為執行機關指定其 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授權依據,其性質屬法規命令,其「指定」方 式得以「公告」訂定之。至於指定內容依法授權由執行機關本於權責 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惟執行機關於指定時仍應符合廢棄物清 理法相關規定。 二、軍營所產生之廢棄物係屬家戶以外之一般廢棄物,得由執行機關指定 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故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方式建請向執行機關洽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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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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