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害廢棄物輸出時,於國內之運送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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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437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害廢棄物輸出時,於國內之運送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辦 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 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 之。(一)以自有車輛運送。(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三 )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 二、承上,同條第 2 項亦明定,若採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者,除應 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 牌照號碼外,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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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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