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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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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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540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管理,應依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 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處理廢棄物業務。又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處理機構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 )之事業,故應檢具廢清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二、非屬掩埋方式處理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如每月處理廢棄物之數量,與 廢清書登載之平均使用量或最大使用量不符時,應回歸處理許可文件 之許可內容為依據,並請 貴府協助處理機構調整變更廢清書相關欄 位之登載;如屬掩埋方式處理廢棄物之處理機構,尚無管制「平均使 用量」及「最大使用量」之合理性與必要性,其每月掩埋處理之廢棄 物數量,應以處理許可文件之許可內容為準,並依實際收受情形上網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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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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