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營造業承攬 貴市交通局「候車亭新建及改善工程」,是否屬廢棄 物清理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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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456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營造業承攬 貴市交通局「候車亭新建及改善工程」,是否屬廢棄物清理
法公告應列管事業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
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其公告事項一、(二十五)營造
業列管之認定,係指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或工程合約經費達列管門檻者。
二、旨揭營造業所承攬工程是否屬上開二公告所列管之事業,請 貴局依
個案事實認定,並輔導事業辦理。
三、另依 貴局來函所稱旨揭營造業所承攬工程地點以交通局通知為主,
尚無法確定,若該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
書)送審,建議其得以規劃施工範圍填報於廢清書之工地地址(地號
)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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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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