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既有建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設立旅館業,其認定標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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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400508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有關既有建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設立旅館業,其法規適用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6 月 25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41172520 號函。
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4 條規定略以:「開發行為:指依第 5 條規
定之行為。其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各項
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有關觀光(休閒)飯店、
旅(賓)館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認定標準」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予以認定。
三、綜上,以既有建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設立旅館業(以下簡稱本案),
仍應依「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惟本案若非屬既有觀光(休閒)飯店、旅(賓)館之擴建
,即無「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 項第 14 款第 5 目但書之適用
,請依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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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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