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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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醫院詢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適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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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577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轄○○醫院詢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之適法疑義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附表三「三、( 九)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規定略以,醫療行為所產生與病人血 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廢棄物,原則係屬感染性廢棄物, 另考量實務運作情形及感染風險,訂有排除條款,說明如次: (一)沾有病人血液之「止血棉球」係民眾接受注射治療後,自行按壓傷 口止血之小棉球,因含血量極少,感染風險極低,且由民眾自行帶 走丟棄,實務上管制不易;使用過之「個人衛生用品」,其產出非 關醫療行為且與民眾於自家產出者性質相同。基此,上述兩項受病 人血液污染者,可排除認定為感染性廢棄物,且僅限該兩項為沾血 但仍可特別排除。 (二)沾有不可流動或不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的紗布、包紮物、尿布、面 紙及廁所衛生紙,因其沾染分泌物已趨於乾涸,接觸其他物品或人 體而導致感染之風險極低,故排除認定為感染性廢棄物。 (三)就實務而言,傷口換藥時產生之棉球、紗布等廢棄物,如係與患者 傷口直接接觸而沾有傷口滲液、化膿液體者,因於換藥時仍為潮濕 狀態,應屬「可流動」或「可吸收」,故應認定為感染性廢棄物; 至於非直接接觸患者傷口,僅作為固定用之外層包紮紗布,則因未 接觸可流動或可吸收之人體分泌物,則可排除為感染性廢棄物。 二、醫師、護理人員使用後之廢棄手套,如係手術室、隔離病房、微生物 實(檢)驗室使用過之個人防護裝備,或因執行插管、流行疫情發燒 篩檢等高風險作業過程產出者,無論是否沾有病人血液或體液,依本 標準附表三「三、(五)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六)實驗室廢棄物(八 )隔離廢棄物」等規定,應認定為感染性廢棄物;其他非屬護理人員 個人防護之手套,則建議可視其噴濺之污染物種類、性狀,徵詢感染 控制醫師之意見決定是否具有感染性疑慮,並作適當分類。 三、至於其他醫療行為所產生之廢棄醫療器材,如急救甦醒球、氧氣連接 管等,請依本標準附表三所列之項目及上開說明,依序判定其屬性, 倘如為隔離病房所產生、或沾有病人血液、體液等,應視為感染性廢 棄物。此外,院內感染控制或醫護人員如依其專業認為有感染疑慮時 ,亦得依實際情況以感染性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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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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