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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1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400610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書函針對本署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之相關法
          規疑義提出諮詢並建議,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2、18、19 及 22 條規
          定有關製造或輸入者出售或轉讓新(既有)化學物質,應主動出示登錄文
          件(登錄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並提供安全使用資訊。
          仍請確實依此辦法相關規定內容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