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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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307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受
裁處者接受戒檳班講習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4 月 15 日北市環三字第 103322100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 102 年 5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第 50 條之 1 條
文,規定違反該法第 27 條第 1 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者,應
接受 4 小時之戒檳班講習,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戒檳班講習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署業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戒檳班講習
執行辦法」並於 103 年 3 月 14 日發布。
三、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
渣的違規行為人,依廢棄物清理法增定公布第 50 條之 1 條規定公
布日起施行,主管機關自得依法裁處違規者參加戒檳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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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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