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廠廢棄物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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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100434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廠廢棄物申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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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復 貴廠 101 年 5 月 3 日(101) ○○發字第○○○○號函。
二、經查 貴廠產出之含鈀及含鎳廢觸媒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公告產
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依 96 年 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
960014347F 號公告第 10 點免依規定連線申報其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故此類廢棄物亦免申報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費。
三、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貴廠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包括含鈀
及含鎳廢觸媒,將其產量扣除後,結算 100 年第 3、4 季應繳整治
費總金額為○○○萬○○○元整,尚需補繳○○○○元整(整治費審
查表及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結算不足者,應於次季補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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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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