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廢棄物進廢棄物處理廠,實行再利用製程者,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是否採再利用費率進行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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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100159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棄物進廢棄物處理廠,實行再利用製程者,其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費是否採再利用費率進行徵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
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其目的係為預防及整治國內
土壤及地下水不明污染場址,係屬特別公課、財源籌措機制,非污染
者付費。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係依據土污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
定,訂定其徵收物質、費率及繳費流程、期限等。該辦法業於 100
年 3 月 7 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於 10 月
1 日起正式申報。
三、上開收費辦法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整治費之廢棄物徵收費率
及行業別表)中,土污費於廢棄物徵收項目費率訂定過程中,為鼓勵
業者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再利用者以較低費率計算。
四、貴公司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對象,惟因委託處理之業
者屬徵收對象,且貴公司處理流程確屬再利用行為,故建議請其相關
繳費業者來函並經佐證該項廢棄物實屬採再利用程序處理後,再予核
定其再利用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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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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