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3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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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996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 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 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核定貴工業區「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廢止,另依循「產業創新條例」第 68 條承接辦理相關作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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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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