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3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9965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
 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
 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工業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核定貴工業區「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廢止,另依循「產業創新條例」第
 68  條承接辦理相關作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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