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污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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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599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污染之定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2 條規定,土 壤係指陸上生物生長或生活之地殼岩石表面之疏鬆天然介質。若樣品 非為土壤,不適用土污法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二、依據土壤採樣方法(NIEAS102.61B)六、(四)、3.「於擬採樣點上 ,以適當採樣器具採取。採表土時,需先清除地表大塊石礫、植被, 再採取適當深度土樣;採剖面土樣時,可以鑽探設備鑽入預定採樣之 深度後採樣。每一點之樣品量以不低於 0.1 公斤為原則」規定,土 壤每一點樣品量至少需為 0.1 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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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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