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請釋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終止營業(運)之定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51132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請釋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終 止營業(運)之定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除規範主動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之事業外,亦考量工廠管理
 輔導法對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之事業,採取較消極管制作為-公告註銷
 之,造成管制上漏洞。因此,針對未依法辦理歇業之事業則規範以事
 實之認定方式,如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
 、加工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另,有關訂定依據係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工廠歇業者
 ,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工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
 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
 、加工之事實者。」因此符合前述條件而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者,即
 視同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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