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請示釋有關廢酸以管線跨廠輸送進行再利用是否須申報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4496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請示釋有關廢酸以管線跨廠輸送進行再利用是否須申報繳納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0  年 3  月 7  日土字第 1000016896 號令修正發布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貴公司冷軋鋼
 板廠及○○一廠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行業別分別為 2544、2413 及 2
 413、2543 ,其中貴公司冷軋鋼板廠(行業別代碼為2544)屬本次修
 法新徵收之對象,合先敘明。
 二、本修正收費辦法總說明略以「……整治費徵收自 91 年起已逾九年,
 審視國內諸多不明污染場址多為過去廢棄物非法棄置造成,故本次修
 法將廢棄物納入徵收,選定廢棄物產生量大且同時為本法第 8  條、
 第 9  條管制對象等 15 個行業別先行徵收……」故本次修法將廢棄
 物及污染場址常見重金屬污染物鎳、銅納入新徵收物質。
 三、貴公司冷軋鋼板廠酸洗製程產生之廢酸係以管線跨廠輸送至貴公司○
 ○一廠之酸再生設備進行再利用之行為,經查其冷軋鋼板廠酸洗製程
 產生之廢酸屬金屬表面清洗程序(廢酸洗液回收設備)之「原物料」
 ,非屬廢棄物,故依上述立法意旨,貴公司冷軋鋼板廠所產生之廢酸
 得免申報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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