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公司所rr加油站函請貴局同意其先整地後,再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土壤檢測乙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3614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所 rr 加油站函請  貴局同意其先整地後,再依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辦理土壤檢測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若屬土污法
 第 9  條公告之 25 類工廠,則應在申辦工廠登記證前完成審查;若屬土
 污法第 9  條公告之廢棄物處理業及廢棄物回收、清除業,則應於申辦相
 關廢棄物處理許可前完成審查;若屬土污法第 9  條公告之加油站業,則
 應於申辦經營許可執照前完成審查。因此,該公司僅先進行用地整地作業
 尚未申辦加油站之經營許可執照,則並未違反土污法第 9  條之規定。惟
 為使取得之土壤樣品具代表性,建議若有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
 於施工前完成採樣。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