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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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213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
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
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旨揭備查作業辦法所稱工業區,係指編定開發之工業區。依區域計畫
法或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工業區,係作為促進工業目的整體發展之使
用區,尚未有編定開發之程序,故暫不受本辦法規範,惟各級主管機
關仍得視情況依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辦理監測、調查及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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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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