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0002139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疑義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第 3  項及依同
 條文第 4  項所訂旨揭備查作業辦法之立法旨意,係為預防產業集中
 之工業區運作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爰增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區域內污染潛勢,定期檢測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旨揭備查作業辦法所稱工業區,係指編定開發之工業區。依區域計畫
 法或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工業區,係作為促進工業目的整體發展之使
 用區,尚未有編定開發之程序,故暫不受本辦法規範,惟各級主管機
 關仍得視情況依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辦理監測、調查及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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