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中心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之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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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873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中心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之「土地移轉」,係指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行為,而讓與人如未 依土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 備查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二、另按民法第 758 條、第 759 條係分別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 設定、喪失及變更須經由登記始生效力,以及非基於法律行為取得者 ,須經登記始得處分,然該 2 條所規定之基礎原因事實為何尚非土 污法第 8 條所問,核其條文所謂之「土地移轉」乃一切涉及土地所 有權移轉之情事,並非以民法第 758 條、第 759 條所規範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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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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