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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貴府回復○○公司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900688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主    旨:有關  貴府回復○○公司涉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之規定,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範之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因此應視事業在辦理設立、歇業及變更時,其事業之行業別是否符合本
          署公告之事業定義;旨揭公司雖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其營運期間已
          辦理工廠登記證變更停止金屬表面處理業在案,於辦理歇業時事業若已非
          屬公告之事業,依法該公司無需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辦理
          備查事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