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檢測機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進行檢測時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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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464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檢測機構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進行檢測時之相關規範,釋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依本法規定進行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及提 供、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資料時,其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 物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檢測機構辦理」。準此,依本法所進行之污染調查、查證等相關工作 時,其採樣及檢測作業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單位或委託核可 之檢測機構辦理,合先敘明。 二、若由事業自行提供樣品,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作業,則其所出具檢測報告僅能供委託人自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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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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