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疑義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9002166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規定之相關疑義,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為使事業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規範更為明確,同時配合行政
 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第八次修訂,曾於 96 年 11 月 21 日以環署
 土字第 0960087748A  號函,修正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九條之事業」,其中將「石油煉製業」之事業名稱修訂為「石油及煤
 製品製造業」,並將從事以生質性物質產製類似分餾物(亦指生質柴
 油)之事業納入管制對象,且自公告發布日施行。
 二、依據來函資料說明,貴公司目前欲設立從事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
 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之工廠,實符合上述之規定,即應依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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