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函詢污染控制場址經採取緊急必要措施後,地下水質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後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9248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 內容: | 主    旨:函詢污染控制場址經採取緊急必要措施後,地下水質已符合地下水污染管 制標準,其後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場址經污染行為人採樣檢測地下水質雖已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
 準,但是否已完成污染控制及改善工作,仍須由  貴府本諸權責先行
 確認後,再辦理後續工作。
 二、另本污染控制場址是否需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乙節,應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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