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相關規定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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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524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相關規定之疑慮,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業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應檢具用地土壤污
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辦有關事宜,合先敘明。
二、若 貴公司欲設立工廠,且經查其土地從園區設立前至今無使用、運
作過,並不代表土地完全沒有污染之可能。因此,新設立之事業如屬
土污法第 9 條之事業類別時,仍應於設立前辦理備查事宜。以上法
定事項未因所有權人出具相關文件迥異,惟原所有權人提供土壤污染
檢測資料並為該事業所接受,且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於報請備查前六個
月內完成者,事業得以自身名義提出該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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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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