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土壤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內之受污染土壤現地處理之可行性及運出場外處理適法性」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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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800122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所詢「土壤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內之受污染土壤現地處理之可行性及運出
場外處理適法性」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1 條第 4 項及
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經
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爰此,土污法已賦予所在地主
管機關對於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准否之權利。
二、所在地主管機關為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工作執行事項,係依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針對所轄污染
場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推動小組,以協助審查相關計畫及監督、查
核污染改善工作之進行。惟推動小組之委員於審查時,除參考所提控
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內容,並應將污染場址實際情狀納入考量,包括環
境因子如土壤特性、水文特性、周遭環境,以及實際施工難易度、技
術成熟度及後續的監測作業,以決定較適宜之污染改善工法。
三、所在地主管機關依照上開監督作業要點之規定,由推動小組依個案場
址污染情況進行審查,囿於污染場址個案之特殊性質、整治技術方法
皆屬因地制宜之方式擇定,現階段於相關法規中並無規範。控制計畫
或整治計畫提出者,對於推動小組之委員所提意見存有疑義或執行上
恐有困難者,得於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審查會議中提出討論,取得共
識,始為允妥,俾免後續產生執行上之窒礙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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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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