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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關於○○○等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因無法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致無法進行污染整治乙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8條之規定:「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之實施,應予配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700072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一、關於○○○等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因無法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
              致無法進行污染整治乙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8 條之規
              定:「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
              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
              控制計畫之實施,應予配合。」,違反者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
              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案土壤污染整治工作,係為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改善
              生活環境,保障國民健康。待控制計畫核備後,應請污染行為人儘速
              實施,至涉及其他法令部分,應本所在地主管機關立場協助協調予以
              排除,使控制計畫順利執行。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