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之立法目的,係以規範設置防止污染及監測設施之污染預防前端管理,避免埋設於地下之儲槽系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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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600922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之立法目的,係以規範設置防止污染及監測設施之
污染預防前端管理,避免埋設於地下之儲槽系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查「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設置於地面上與地
下室中之加油站儲油設施,不屬於「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故毋
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防止污染設施、監測設備及申報監測紀錄
,且加油站之其他設施亦不在「管理辦法」規範之內,合先敘明。
二、有關加油站於設置地下儲槽系統相關設施時,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局所頒訂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辦理,故有關「
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室化」規範訂定係屬該局之權責,本署亦曾多次建
請該局參採此方式設置儲油槽。惟該局考量國內地狹人稠,且加油站
多設置於人口密集之都市中,基於工安上之因素及目前國外尚未有此
型態之規範。因此該局針對「儲油設施設置地下室化」部分,將再審
慎評估。
三、另貴局於來函之說明二中述及依本署 92 年迄今所辦理之加油站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顯示,加油站之污染有趨高之勢。爰此,為使
業者重視與落實污染預防的觀念,於源頭澈底杜絕污染情事發生,以
有效保護土壤及地下水資源。請貴局須確實掌握轄內之加油站業者的
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之設置情形是否符合「管理辦法」
規定外,應針對新籌建加油站提送之「設置計畫書」、「完工報告書
」及既設加油站每季所申報的「監測紀錄」妥善審查,如有未申報、
不實申報者或設置情形不符「管理辦法」規定者,請貴局逕依水污染
防治法規定逕行處分。
四、有關新籌建或更新加油站之二階段申辦程序及資料項目,已明訂於「
管理辦法」第 3、4 條中,而相關審查流程、重點及注意事項,請依
本署去(95)年 8 月編訂之「環保局辦理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業務
指導手導手冊」辦理(指導手冊業於 95 年 8 月寄至各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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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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