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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7條所稱「各該主管機關」,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3條所稱主管機關,而管制區係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14條規定劃定、公告,據此,上述「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600484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 7  條所稱「各該主管機關」,
          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3  條所稱主管機關,
          而管制區係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 14 條規定劃定、公告,據此,
          上述「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