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9條規定,僅規範指定公告事業應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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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600459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規定,僅
規範指定公告事業應於設立、停業或歇業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
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惟若事業變更內容已符合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法規所規定應重新辦理設立、登記、申請執照等相關行
為時,如事業變更登記產業類別而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第 3
項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者,且變更後事業重新登記之產業類別屬
於土污法第 9 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則應進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報
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相關事宜。
二、按土污法第 9 條之規定,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於停歇業前檢具用地之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後,始得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辦相關事宜。故該事業如未於歇業前完成備查程序,即
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辦完成歇業程序,則違反土污法第 9 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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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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