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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300533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來源明確,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者,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故依法應無涉污染
     行為人明確與否之問題。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