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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針對主管機關所提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土地可否自由買賣與移轉登記部分,經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法規,並未對於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進行土地禁止處分之限制,僅於土地被公告為整治場址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囑託土地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300015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針對主管機關所提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土地
          可否自由買賣與移轉登記部分,經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法規,並
          未對於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進行土地禁止處分之限制,僅於土地被公告
          為整治場址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由所在地主管機
          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囑託土地所在地
          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