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查「石油管理法」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加油站並無「停業」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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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200600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石油管理法」及「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針對加油站並無「停業
」之罰則。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命污
染行為人停業係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合先說明。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爰此,事
業申辦使用事宜前,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即可。
三、依據土壤及地下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第七條規定略以:「土壤污染管
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
要之建築物或設施…」,故加油站於公告為控制場址並劃定污染管制
區者,如案述之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屬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
建築物或設施,將不受污染管制區內禁止土地利用行為之限制,主管
機關自得逕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審查業者所提「地下儲槽系統
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計畫書」;倘加油站業者未曾
於控制計畫中敘明將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依據前述管制辦
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主管機關須於確認其設置工作不致對該污染場
址造成二次污染或影響場址之污染控制事宜後,始得依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規定審核「地下儲槽系統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
計畫書」,並予以准駁。惟該場址若未被公告為污染管制區時,建請
主管機關同前揭處理模式辦理。
四、另有關其可否進行審查乙節,茲因變更或重新設置地下儲槽系統如屬
防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污染防治或整治工作,如該設置符合有關規
定,無須俟污染改善工作完成後再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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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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