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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4項,依同法第36條規定處分時: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20004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依同法
          第 36 條規定處分時:
          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
              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二、至於每日連續處罰鍰金額之額度及按日連罰執行天數部分,請貴局參
              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及目的、
              手段間相當性,本權責依法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