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字第○九一○○八六一二八函說明提及:「…台中縣地政機關對上開不得變更編定…等編定事宜乙節,查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該條文既規定,特定對象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係屬附條件限制規定,是該條文中所稱不得『變更編定』,就非都市使用編定管制屬性而言,當係指前揭異動更正原因中之『變更編定』,亦即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與辦理『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補助用地…』等異動之原因種類有別」,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之「不得變更編定」僅指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成使用地類別,並不包含編定錯誤之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暫未編定之補助用地別等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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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008994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字第○九一○○八六一二八函說
明提及:「…台中縣地政機關對上開不得變更編定…等編定事宜乙節,查
整治場址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該條文既規定,特定對象之土地不得
變更編定,係屬附條件限制規定,是該條文中所稱不得『變更編定』,就
非都市使用編定管制屬性而言,當係指前揭異動更正原因中之『變更編定
』,亦即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與辦理『更正編定、註銷編定
、補辦編定、補助用地…』等異動之原因種類有別」,故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
或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
事項之利用」之「不得變更編定」僅指不得變更使用分區成使用地類別,
並不包含編定錯誤之更正編定、註銷編定、補辦編定、暫未編定之補助用
地別等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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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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