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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09100158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容: 全文內容: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署環境檢驗所
              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為避免得標廠商提送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
              未獲核准,衍生政府採購法糾紛,建請於招標須知特別敘明。
          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規定,執行土壤檢測應先送本
              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遇緊急事件,本署環境檢驗
              所將以最速件(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審核,以確保檢測數據品質。惟
              此方式如仍無法因應事件迫切性,環保主管機關依法應自行檢測。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