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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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按調處不成立,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條有擬制之規定外,並無其他明文;惟參照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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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管字第717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按調處不成立,除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條有擬制之規定外,並 無其他明文;惟參照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 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則未達成協議者,即為調處不成立;復參照 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調處委員會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即得開會,如 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並得由委員一人或數人逕行調處之規定觀之,調處 不成立,並不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宣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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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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