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環境用藥製造業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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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182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環境用藥製造業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環境用藥「○○-○」 (製造日期及批號 :99 年 6 月 7 日 1010606)經○○○政府環境保護局於 100 年 6 月 1 日查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應 依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處負責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二、次於 100 年 6 月 22 日經○○○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 」(製造日期及批號:99 年 7 月 7 日 12071)再次違反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本次自查獲違規事實日起前一年 內為第 2 次違反相同條款,故本次罰鍰額度計算方式應依「違反環 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計算其違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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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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